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0日 国家环保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环保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环保科技成果的鉴定、建档、登记、奖励、保密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科技成果包括:
  (一)为阐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效应的机理、规律、特征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为解决某一环境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对引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四)应用推广已有科技成果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环保科技成果;
  (五)为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全国的重大环保科技成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环保科技成果;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环保科技成果。
  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环保科技成果的鉴定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环保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建档。
 第七条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重大环保科技成果,应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登记,并附送下列材料一套: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三)主要技术报告。
  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登记的环保科技成果,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审查、推荐。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的环保科技成果,直接报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