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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第十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书》按下列规定执行:
  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为申报单位时,《申报书》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为申报单位时,《申报书》通过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为申报单位时,《申报书》直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及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为环保科技进步奖的申报部门,负责环保科技进步奖报奖项目的初审。
  申报部门接到《申报书》后,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填写初审意见:
  (一)报奖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二)填写《申报书》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书》填写说明的要求;
  (三)《申报书》的附件是否齐全;
  (四)《申报书》中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申报部门应于每年七月底之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书》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环保科技进步奖报奖项目的审定。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组。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聘请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报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
  预审《申报书》可聘请专家参与审议。预审申报一等然的项目时应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环保科技进步奖报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确定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须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审定该项目时,应回避。
 第十五条 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的环保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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