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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第四条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公布并获得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环保科技成果证书》的项目。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科技成果成熟、可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形成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应用理论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对环境保护科学进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重大项目(总项目)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目。总项目中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经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可单独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总项目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时,必须注明子项目报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六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和已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必须按规定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编制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填写《申报书》的单位为环保科技进步奖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报书》中主要完成人,是指对报奖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包括:
  (一)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二)对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项目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申报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均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申报书》中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报奖项目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有关经费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
  申报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均不得超过5个。
  报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为两个以上时,各主要完成单位应充分协商,确定第一主要完成单位为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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