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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下达《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六)保护处于困难条件下的儿童
  1、在城市鼓励建立健全生育社会补偿制度;在有条件的农村推广独生子女、女童家长养老专项保险,逐步消除在生育、就学、从业等方面的性别差异。
  2、加强对残疾患儿的早期诊断、护理、康复和教育工作。在全国完善四至五个残儿康复人员培训基地,在社区内建立残疾儿童寄托所、聋儿语训中心。采取建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举办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等方式,使多数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道德风尚,继续开展“红领巾助残活动”。
  3、要特别关注离异家庭的儿童保护和教育,帮助单亲家庭的家长为儿童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妥善安排流浪儿的生活和教育。重点扶持各省的儿童福利事业单位,使福利院有一定的康复医疗设备,并改造全部危房。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儿童能普遍获得援助。
  4、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特殊支持。继续实施“希望工程”,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就学。
  (七)儿童权益保护
  1、切实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
  2、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一九九五年前制定出本地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细则。
  4、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法规,如优生保健法、家庭教育法、儿童健康管理条例、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等。
  (八)优生、优育、优教
  1、继续在全社会倡导优生、优育、优教,大力宣传普及“三优”科学知识,提高儿童工作质量。
  2、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三优工程”的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3、积极开展优生、优育、优教方面的科学研究,建立“三优”科研基金,设立“三优”重大科研成果奖。

四、领导与监测

  (一)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协调有关部门,领导、组织监督本规划纲要在全国的实施,并为实施规划纲要筹措资金。
  (二)实施本规划纲要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要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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