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租赁许可证》等三个规范文本的通知
(1992年2月15日)
为加强城镇房地产市场管理,我部于1988年开始组织部分城市进行了有关房地产交易规范文本的设计、研究和试点工作。目前,其中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地产租赁契约》等三个规范文本已经审定,现予以印发执行,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许可证》等三个规范文本是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印制格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一。
二、规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委)统一印制、发放并监督执行。规范文本从1992年6月1日起统一使用,个别地区因特殊情况推迟执行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委)批准。
三、《房屋租凭证可证》规范文本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对《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租赁契约》两个规范文本中的个别条款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报部备案。
四、《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地产租赁契约》适用于城镇范围内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以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方式进行的房地产买卖、租赁活动。关于涉外和执行国家指令性价格进行的房地产买卖、租赁活动的规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印发。
五、推行规范文本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进行。
附件:1.《房屋租赁许可证》等三个规范文本印制规格及填写说明;
2.《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租赁契约》样本。
附件一: 《房屋租赁许可证》等三个规范文本印制规格及填写说明
一、租赁许可证
1.规格:长*宽=37.5*26公分
用150克或180克双面铜版纸印制;字号大小见样本。
2.右上< >房租证第 号,括号内冠以市<地>、县<区>名称的简称字,编号按市<地>、县<区>统一顺序编制。为便于计算机处理,建议采用国家统一的地区编码。
3.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填出租人所持的两证号码,注意应与该出租房屋相一致。未发土地证的,应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