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统计局关于
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报告的通知
国发[1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有利于促进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也可以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打下基础。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的报告
国务院:
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评价考核指标基本上是五十年代从原苏联引入的,以后虽做了不少改进,但仍然很不适应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为了加强和改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确定的一九九二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方针,把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拟从一九九二年起,逐步改进国民经济评价考核指标。考虑到当前经济管理的紧迫需要和统计工作基础尚不健全的实际情况,首先着重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做起,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打下基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计划会议的精神,我们在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建立工业增加值统计制度,完善反映经济循环和经济效益的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
(一)为了更科学、全面地反映国民生产新创造的价值,克服现行总产值指标重复计算和国民收入指标覆盖面不全的缺陷,对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的评价指标需要将总产值指标改为国民(内)生产总值指标,并分别采用现价和不变价计算。鉴于目前统计基础工作的状况和农业生产难以按月计算产出,一九九二年除继续完善年度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总值的统计外,拟按季度试算国内生产总值,并建立工业增加值月度统计制度。工业发展速度改用“工业增加值”指标为主进行评价和考核。淡化工业总产值指标,不再将其作为评价考核工业生产规模和发展速度的主要指标,只作为一般统计指标。
(二)为反映一定规模和增长速度的工业生产实现产品的销售状况,在现行工业统计月报中增设“工业销售产值”指标,并采用不变价和现价两种价格同时计算;以“现价工业销售产值”指标与现价工业总产值相比计算产品销售率;以“不变价工业销售产值”指标计算销售增长速度。扩大工业企业销售收等财务指标的月报统计范围,由目前只对预算内国营企业进行月度统计逐步扩大到对乡及乡以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进行月度统计。各地区、各行业要依据上述指标对工业生产的经济循环状况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