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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文本费收入归起草单位所有,并适当奖励起草人员。
 第三十条 计量器具检定,应按规定收取检定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推动计量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或《轻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一)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申报,按每年规定的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申报;轻工业部直属单位和挂靠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申报奖励项目,须经单位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经轻工业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二)轻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申报,按每年规定的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在其所属单位申报书上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后,统一向轻工业部科技发展司申报。
  轻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区)站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经所在中心、(地区)站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直接向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申报。
 第三十三条 对长期从事计量工作成绩显著者,轻工业部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轻工业部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其它计量管理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章及其它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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