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承担有关主管部门安排的计量工作任务。
第五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计量工作
第十七条 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分为国家级、部级中心和地区站三种组织形式。
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进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取得计量认证合格后,才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级、部级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区)站的计量认证,应向轻工业部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能力情况表》和《质量管理手册》等文件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国家级、部级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区)站的计量认证评审考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的规定进行。评审考核合格后,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区)站计量认证,由国家计量认证轻工评审组负责组织。
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区)站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需新增加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测项目时,应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单项计量认证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级、部级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区)站,根据轻工业部统一计划和安排,承担建立本行业专用计量器具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任务。
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区)站要填写《计量标准技术考核申请书》一式四份,报送轻工业部审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部级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区)站,承担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任务,其任务计划采取由轻工业部直接下达和中心、(地区)站提出申请,由轻工业部批准下达两种方式。
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具体程序按照轻工业部《关于制定轻工业部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部级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区)站,可以自行或受轻工业部委托举办有关计量和本行业产品检测、质量监督管理等内容的培训班,进行业务技术学习、经验交流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部级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区)站必须有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根据中心、(地区)站规模和工作需要,应设立计量管理机构。
第六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轻工业专用计量器具由轻工业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