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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 轻工业部计量管理机构对全国轻工业行业的计量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地方轻工业主管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轻工业部计量工作

 第九条 轻工业部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计量工作实施,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部级以上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国家级计量认证和复查,并对其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下达工作任务。
  (三)组织建立轻工业部部门最高计量标准。
  (四)组织制定、批准、发布轻工业部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五)组织轻工业行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复核换证工作。
  (六)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组织轻工业企业一级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七)制定和发布轻工业计量工作规范、规章。

第三章 地方轻工业主管部门计量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应有专职计量管理工作人员,设立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十一条 地方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轻工行业,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受轻工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参加或组织轻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四)参加双重隶属领导关系的国家级、部级、省级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计量认证、复查和日常计量监督检查工作。
  (五)受轻工业部委托,组织轻工业行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核、换证。
  (六)组织培训轻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计量人员。
  (七)收集国内外计量技术情报资料,总结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经验,开展推广交流工作。
  (八)受轻工业部委托,参加轻工业部对轻工业行业计量工作的管理和承担有关计量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工作

 第十二条 轻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计量工作人员,计量人员数按单位规模和工作需要,在单位总人数中应有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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