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1992年2月9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轻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提高轻工业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更好地发挥计量在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轻工业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基础工作,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
第三条 轻工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全面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出口产品可根据合同要求使用计量单位,合同中无计量单位规定者,按法定计量单位使用。
第四条 根据轻工业行业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可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在轻工业行业内开展检定,进行量值传递工作。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由轻工业部组织建立。
轻工业部门最高计量标准是统一轻工业行业量值的依据。
第五条 轻工业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进行。
轻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轻工业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检定凡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轻工业部负责组织制定、批准、发布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在轻工业行业内实施。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为做好轻工业行业地区间计量工作的交流、技术推广、咨询和服务,由轻工业部批准建立轻工业计量工作交流网组织(不设编制),在轻工业部指导下按其章程进行活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