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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贸行业外销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根据《外销岗位规范》,外销岗位考核设下列项目:(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二)专业知识,(三)工作能力,(四)学历,(五)资历,(六)年龄和身体条件。
 第九条 考核项目(二)专业知识中的“外贸综合业务”和“外贸外语”考核,采取全国统书面考试的方式,每年九月份举行。
 第十条 考核项目(一)、(三)、(四)、(五)、(六)和考核项目(二)中的外语口语、商品知识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总公司负责统一组织。

三、外销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外销岗位合格证书》是外销员从事外销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外销员在外销岗位晋升行政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和资格之一。
 第十二条 《外销岗位合格证书》由经贸部统一印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按规定的条件颁发,并报经贸部备案。证书颁发工作每年定期进行。
 第十三条 《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在全国经贸行业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有效期满后按经贸部统一规定核发新证书。
 第十四条 外销员调出发证部门管辖范围,仍继续从事外销岗位工作的,其《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可继续使用,但须办理由调出单位将其岗位培训考核档案转到调入单位的手续。

四、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经贸部有权依据本规定对全国经贸行业贯彻、执行《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协调、管理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贸企业的外销员培训、考核和颁发合格证书工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本地区经贸行业的外销员培训、考核、使用和颁发合格证书等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对本地区各级经贸部门和外贸企业贯彻、执行《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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