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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贸行业外销员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经贸行业外销员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2月2日对外经贸部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改善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外销员队伍素质,加强外销员培训、考核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销员是指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技贸、外经和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外贸企业)中(含外贸企业派驻国外的)从事商品和技术对外贸易谈判、签约等项进出口业务工作的科级(含)以下人员。
 第三条 外销员必须具备《外销岗位规范》规定的条件。《外销岗位规范》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自一九九二年起,全国经贸行业施行《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制度。
  (一)外销员必须按照《外销岗位规范》的要求,经过岗位培训和全面考核合格,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方可正式进入外销岗位从事进出口业务工作。未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二)新调入外销岗位的人员须先经岗位培训后,参加外销岗位培训全国统一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进入外销岗位实习,满一年后,按规定进行全面考核,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三)外贸企业中从事进出口业务管理工作的科、处级干部和分管进出口业务工作的经理,应从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
  (四)有关部门在办理与进出口业务工作有关的外销员出国手续和参加进出口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手续时,应按规定要求外销员出具《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否则,不予办理。
  (五)外贸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的外销员,是审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升级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经贸部负责经贸行业外销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外销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经贸部的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外销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并规定外销岗位考核方式、要求。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各类外贸企业外销岗位培训工作。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应根据《外销岗位规范》和《外销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外销员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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