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2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顺利完成三线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调整搬迁任务,减少调整搬迁过程中的损失浪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
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批准实施的“七五”期间三线企业布局调整进展比较顺利,有关地区、部门在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主要是不动产,下同)处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无具体方案,处置不够妥善;有的虽有方案,但因种种原因不能顺利实施,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圆满完成三线建设布局调整任务,保证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的妥善处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有关地区、部门和搬迁单位要把原址国有资产处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切实加强领导。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工作,中央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地三线建设调查改造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三线办)要积极履行职责,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制定处置方案。搬迁单位从批准搬迁开始,就要着手研究原址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搬迁单位对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要认真清理,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要在清理资产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应包括处置资产的范围、价值、处置对象等主要内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同级三线办备案。
三、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的处置,实行有偿转让的原则。在转让过程中,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搬迁单位根据处置方案处置原址国有资产时,应首先向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如果全民所有制单位无法使用,搬迁单位可以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少数确实不具备有偿转上条件的,可以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无偿划转。同时,出让方也可采取以其资产作价投资的形式,与接收方联合经营,按比例收取利润;或采取租赁的形式,出租给当地企事业单位。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