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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失效]

  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第十三条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轻微及其以上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 责任率是指统计期内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责任率=---------------- ×100%
        实际事故次数
 第十五条 事故率是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一)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率(简称责任事故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责任事故率= --------------- ×100%
            总行程
  (二)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简称责任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死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死亡人数
   责任死亡率= ---------------- ×100%
            总行程
  (三)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受伤率(简称责任受伤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受伤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受伤人数
   责任受伤率=--------------- ×100%
           总行程
  (四)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简称直接经损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统计期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损率= ------------------- ×100%
             总行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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