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1月4日 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
 (1992年1月25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确保施工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审定资质,予以批准注册,并取得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可在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具有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限在与批准资格相应的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按监理行业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大类。公路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实验检测,工程经济等专业;水运工程包括:水工、疏浚、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实验检测,工程经济等专业。
 第五条 交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交通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系统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交通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包括配套、辅助和附属设施)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及颁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交通小型基本建设工程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和颁证工作,并报交通部核备。
 第六条 持有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交通系统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在职或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获得公路、水运工程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经交通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统一培训或交通部认可的监理工程师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