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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1992年1月24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根据技术监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含县,下同)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技术监督(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下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代表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所取得的专业监督范围和法定的区域、场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调解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检验;
  (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与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从事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监督范围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首先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的资格。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统一考核大纲进行。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主持培训、考核的部门发给资格证书。
  省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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