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乙方在合同签字后 日内,向甲方预付上述报酬的 %( 元),其余部分于出版后 日付清。
第十一条 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要求,而且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预付报酬的 %。如经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三条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按合同第九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酬金。
第十二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 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 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
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三条 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 日内按第九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核查图书的印数。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隐瞒印数,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全部报酬 %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印数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绝重印、再版的书面答复,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书面要求后
月内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上述作品出版后:
乙方应于 日内将作品原稿退还甲方。如有损坏,应赔偿甲方 元;如有遗失,赔偿 元。
(作品原稿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 册,并以 折价售予甲方图书 册。每次再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 册。
第十八条 乙方许可报社、杂志社刊载上述作品,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许可报社、杂志社刊载上述作品,乙方应及时将报刊使用作品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 %交付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