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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样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4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样式的通知
 (1992年1月24日 (92)权字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提供各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准样式”。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制定了《图书出版合同》、《作品录音出版合同》、《作品上演合同》和《作品摄制电影合同》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准样式。现印发《图书出版合同》,其余几种将陆续公布。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准样式既可对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签订合同起指导作用,也可对著作权合同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处理和调解著作权合同纠纷起参考作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样式主要列举著作权合同基本事项和条款,不可能包括著作权许可和作品使用活动中的一切复杂情况。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著作权法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合同标准样式的条款。
  著作权许可使用全同标准样式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告我局。

附: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乙方(出 版 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        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        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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