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

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
 (1992年1月23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平战结合、军民两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战备器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确保战备器材构件数量齐全,质量完好,调运方便,以备急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系交通部代国家储备的战备物资,包括:战备钢桥及专用工具、索具、浮箱、承压舟、捆绑加固器材,以及用交通战备储备资金建造的一切机具、器材。由交通部负责分别储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代部储放主管单位)。
 第三条 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和租赁工作的领导,落实管理人员的编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租赁制度;关心管理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支持和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 战备储备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租赁业务,由代部储放主管单位的战备部门或指定的业务部门负责,应选派业务上熟悉、责任心强、可靠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战备储备器材的管理、租赁工作。所有负责管理、租赁的工作人员都应努力学习技术、业务,熟悉全部器材及构件的名称、用途、拼装架设程序、保管技术和租赁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认真执行和遵守战备器材管理、租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战备器材储放地点的选择,应根据重点交通保障目标(桥梁、渡口、码头)的分布情况合理布局、统筹安排。要求储放在交通运输方便,易于迅速装卸的地方。严禁将存放点布置在低洼、崩塌、泥石流和易被洪水冲刷的危险地带。
 第六条 战备器材的储放地,可分室内和露天两种。凡较长时间储放的,必须在室内仓库保管;临时堆放不超过三个月者,允许在室外露天储放。无论室内室外均要求地面平整,构件堆放整齐、牢固、安全,不准将各种构件混杂堆放或与其它物资一同堆放。仓库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室内地面上应放置高度不低于30厘米(室外不低于50厘米)的垫木,防止屋顶漏雨。露天临时堆放的战备器材,应注意排水,遮盖好防雨防晒布,防止水浸、雨淋、受潮生锈。存放木质桥面板的仓库,还应防止木材变质腐烂。
 第七条 战备器材入库时,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验收,分类编号,建立构件帐簿、卡片(注明构件名称、规格、数量、材质、生产厂家);对小型易丢构件(如销子、保险插销、横梁夹具、联板、各种螺拴和扳手等)应分类装箱保管,并要求箱面标志明显,注明内装构件的名称、规格、数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