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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干部培训管理的规定

  (一)对本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
  (二)协助上级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做好本地区大中型化工企业五种领导职务和后备干部的任职资格培训;
  (三)负责本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
  (四)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各类专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受部、省委托,做好本系统干部培训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办班的资格审查、审批发证和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化工事业单位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干部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师资队伍的建设;
  (三)制定本单位干部培训的有关实施办法和措施;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检查、评估本单位干部培训的教学质量。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干部培训共同负责,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三章 登记建档

 第九条 各级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干部培训登记制度,健全干部培训档案。
 第十条 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要制定干部培训登记凡接受二个月以上党校学习、岗位培训、业务进修、出国培训的干部,均应填写培训登记表。
  干部培训登记表须具备下列内容:
  (一)干部基本情况;
  (二)参加培训班的名称、时间、科目、成绩;
  (三)个人总结;
  (四)办学单位的鉴定意见。
  干部培训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培训部门保存,另一份转交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于自己管理的干部要建立干部培训情况综合登记表,对干部在工作期间接受一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累积登记。
  干部培训情况综合登记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干部基本情况;
  (二)培训的院校、培训班名称、起止时间、成绩、所领取证书名称。
  对干部接受培训的情况尚未做过全面登记的单位,应将以前接受培训的情况进行汇总登记,以后干部培训的情况要及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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