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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干部培训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化工干部培训管理的规定
 (1992年1月21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化工干部培训规划的实施,逐步实现化工干部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工干部培训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应以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化工实际,力求做到整体配套、运行有效、可行适用。
 第三条 化工行业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管理,应按各单位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第四条 接受培训是干部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主管部门应保障干部参加培训的权利;干部应当履行接受培训的义务。
  干部经组织安排,按计划参加短期脱产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培训的方针、政策,结合化工实际,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办法、措施;
  (二)对化工干部培训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包括编制规划、制定规范、编写教材、培训师资、组织区域协作、建章建制、经验交流等;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大中型化工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领导职务(以下简称“五种领导职务”)和后备干部的任职资格培训;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部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
  (五)负责协调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处以上干部的培训;
  (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和全行业指导性技术、业务短训班;
  (七)组织检查、评估培训质量,做好部颁培训证书的审查、发放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部直属局、总公司、总院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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