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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第十条 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满二年后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原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第十二条 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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