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法规,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操作能力,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并积极、主动、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和绝技。
(四)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要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在不离开生产岗位的前提下,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产和工作条件,在本单位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第八条 要重视和加强对技师、高级技师的继续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培训的重点应是不断地拓宽和提高技师、高级技师的知识面和专业理论水平,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综合技艺。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技师、高级技师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而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他们在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有关知识。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指定本人自学与个别辅导相结合;通过典型工作实例进行现场教学 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培训的方法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也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定期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考核。一般每年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有职业道德表现、完成任务情况、解决生产和技术难题的成果、传艺带徒等方面。考核期间本人要写出技术工作小结,单位或车间要召开技师成果发布会。考核结果存入个人的技术业务档案。
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间,经考核不符合任职条件和不能发挥作用的,或脱离生产岗位,或由于本人原因,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条 受聘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标准都不得低于或高于国家规定的限额。受聘技师、高级技师的其他待遇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及计划单列的公司、企业集团、部属单位、每年将评聘技师、高级技师的人数和基本情况汇总后上报轻工业部经济调节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