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1月14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评聘技师、高级技师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使轻工行业评聘技师、高级技师的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对随着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而需要增加的评聘技师的工种,须经轻工业部审查和劳动部批准后,方可列入技师评聘范围,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扩大技师评聘的工种范围。
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考评,不搞照顾和降低标准。要特别注意从中、青年技术工人中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有行政主管领导参加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考评委员会;以劳动部门为主,教育、宣传和工会等部门参加组成的办事机构。领导小组、考评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评聘工作正常开展。
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应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实际的需要,在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内有计划地安排和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
第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中、高级技术职务。受聘技师、高级技师仍属工人编制,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并为技师建立专门的技术业务档案。
第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聘任制。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要在符合任职条件,能够发挥作用并已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工人中进行,各单位行政领导要与被聘者签定聘约和聘书。聘约包括:聘任的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辞聘、解聘、违约责任及仲裁等项内容。聘任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聘任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