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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失效]

  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部政策法规司司法处负责。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可设在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内,也可单独设立行政复议机构。
  地(市)、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可设立行政复议机构,也可确定专职复议人员。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精通法律和业务。
  行政复议机关应保证复议机构的工作条件,保持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必须在复议机关主管复议工作的行政首长领导下,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一)对本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具体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复议管辖争议,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复议和应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
  (五)对复议和应诉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必须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范围、期限和条件申请复议,按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供申请书副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在障碍消除后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应对复议申请严格审核,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应予受理,不得拒绝;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到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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