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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期刊管理办法

化工期刊管理办法
 (1992年1月10日化工部(92)化情字第1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各部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化工系统期刊的归口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化学工业发展,使其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化工部情报所)负责归口管理化工系统期刊,统一办理全国性化工期刊申报审批手续,协调办刊工作,组织培训编辑队伍,总结交流办刊经验,检查评比期刊质量。
 第三条 化工期刊的出版工作是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学术思想,公布新的科技成果与成就,传播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商品化、产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化工期刊应当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的计量单位,使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五条 化工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化工部情报所归口管理化工系统的期刊包括: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科学发展动态,科技管理、技术经济及市场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译报性期刊,指以刊登译文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六、社科性期刊,指以刊登化工经济法制、化工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有关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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