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档案干部应相对稳定。对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档案干部的调离,应征求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意见。
  各单位在考核档案干部的时候,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和档案工作的特点,考核其档案专业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保证档案干部与其他专业干部一样,进行正常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
 第九条 档案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
  二、指导文书立卷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提高案卷质量;
  三、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四、保护档案的安全,做好防护工作;
  五、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档案工作;
  六、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编制多种检索工具,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汇编档案资料;
  七、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内容,确保档案机密的安全。

第四章 档案的接收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凡本单位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档案部门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交通部发布的有关案卷质量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文书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归档;科技档案按工程项目、产品、课题分阶段或全部竣工验收后两月内向档案部门归档;声像档案一般在年终向档案部门归档,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在会议结束两个月内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归档。交接双方应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有档案馆的,声像档案由档案馆迳向声像档案的形成单位接收;没有档案馆的,由档案部门接收。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各单位的档案,应作为一个档案全宗进行整理和保管。
  一个全宗内的文书档案按年度、机构、问题排列。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