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
 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实施已经半年。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检察工作实践,对《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现将修改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1992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
        (199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免予起诉的原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免予起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被告人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一经公开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