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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部评委会按下列程序核准、复审和推荐项目。
  一、部评委会办公室完成下列工作:
  1、对各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的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协同各专业评审组做好争议项目的调查、协调与处理工作。
  2、召开由部评委副主任委员主持、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参加的三等奖预审核会。
  3、对推荐的特、一、二等奖项目,根据需要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通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到会答辩。
  4、对推荐的特、一、二等奖项目,每项确定三位部评审委员为主审人,并提交审议,主审人要认真填写主审员审查意见表。
  5、为召开部评委会做好有关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二、部评委会负责核准、复审、推荐科技进步奖项目。
  1、部评委会评委复审特、一、二等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一、二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特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向部推荐。
  2、部评委会听取三等奖预审核会及其异议处理情况的汇报,核准三等奖项目。
  3、部评委会负责推荐化学工业部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第十九条 部评委会的评委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委,不代表原工作单位,只对部评委会负责。在审查申报项目时,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若部评委会评委或专业评审组的评委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该项目时应回避,并不参加表决。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经各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的获奖项目,公布征求意见。凡对公布的初审、推荐项目有异议者,可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部评委会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公布的初审推荐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异议项目的名称、奖励等级,并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和意见,附上资料、证明材料。异议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如要求对异议人姓名保密请注明)、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系有意歪曲事实、诬陷、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责任。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争议,需经领导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部评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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