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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申报项目的某些关键技术或装备如属从国外引进,应在申报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内容。
  五、凡已获得过国家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若获关项目又有实质性的改进或创新时可以重新申报,但评审是主要考查其改进或创新部分;若项目改进后又做了大量的推广应用工作,实践证明在推广应用和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作为推广应用项目申报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
  六、必属军民通有或军转民的项目,按民用项目申报,国防专用项目按有关规定向国防部门申报。
  七、凡历年来申报过部级科技进步奖而未获奖的项目,如没有新的突破或创新,一律不得重新申报。
  八、华侨、外籍人员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创造性贡献,或我国科技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系第一作者(已回国),产权属我国所有,又符合《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按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
  九、几个单位分别立题,各自独立完成的内容相近的科技成果,分别申报部级奖时,原则上择优进行奖励;如果互有借鉴,又各有所长,一般则合并奖励。
  十、申报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报齐附件: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视同鉴定证书等证明文件;
  2、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包括应用时间和效果,经济或社会效益等),其中经济效益须由财务部门出据证明;
  3、主要研制、实验报告、论文及该项目所需的有关的其它重要报告,如检测报告、毒性试验报告、三废处理报告等。
  申报书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填写,经所在单位成果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并戏单位技术委员会或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讨论同意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的份数上报。

第四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对项目主要完成人员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申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科研人员。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参加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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