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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对申请部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部评委会按下列三个标准进行综合:
  一、科学技术水平按先进程度、创新程度、难易或复杂程度;
  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按实用或推广应用程度,作用意义;
  三、经济社会效益,包括直接效益、社会效益,间接或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综合评定。
  特等奖项目,应是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非常大,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有特别重大的贡献,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技术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比较的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等),必须同时具备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即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中,推广难度较大或推广措施有创新,在化工行业中有一定推广面,产品数量能够部分或全部满足化工需要,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的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即在上述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改造中创造性的采用新技术,从整体上超过了原有水平,在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或原材料、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即对引进的技术能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条件有重大的创新和发展,在技术上超过引进的水平,经过开发应用已部分或全部达到国产化,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在化工标准、计量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即在制定具有先进水平的产品标准,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标准和难度较大的方法标准(计量)的研究中,采用国际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采用先进的测试方法,对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科学管理,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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