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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1年12月31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化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化学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称部评委会),部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委组。
  部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由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下称评审办)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主要范围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应用于化学工业生产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化工优秀工程设计和建设;新的化工设备制造;化工标准、计量;化工科技情报、档案;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部属单位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分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单位和个人)  奖金
 特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10000元
 一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3500元
 三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2000元
  软科学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化工标准、计量和化工科技情报、档案等成果,获部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000元、3500元、2500元、1500元。
 第六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限额:特等奖27人,20个单位;一等奖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9人,7个单位;三等奖5人,5个单位。
 第七条 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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