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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七)住房管理问题。各地可以采取逐步引导、渐进过渡的办法,逐步实现公有住房的社会化管理。先在企业内部实行分离,把对消费性住房的管理从以往的与生产性房产的混合管理中分离出来,专项核算,自成体系,独立经营。再以信托方式把这部分住房委托给由社区组织的,或由若干企业单位的房产部门合并而成的经济实体进行具体经营管理。
  (八)住房权属问题。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的保护;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出租。各地在推行按标准价和部分产权原则出售公房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公房出售后的产权管理办法,把公房出售继续推行下去。
  (九)房地产市场问题。在房地产市场的推行过程中,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法规体系,把房地产市场纳入法制轨道。既要形成一个以传递信息、促进交易、余缺互补的交易场所,又要严格交易程序,严格交易人的资格审查,打击非法倒买倒卖行为。要搞好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和价格调节,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一个可调控的住房出租、出售、交换和抵押房地产市场。
  (十)条块、点面关系问题。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房改,地方政府也要适当照顾到各部门的特点。试点地区和单位要继续先行改革,摸索经验。对于不同市、县、不同单位在提租补贴等方面出现的交叉和辐射问题,要坚持后改的支持先改的,改革步子小的支持改革步子大的。
  (十一)房改中的减免补问题。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低收入职工、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等,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减免补政策。各地要严格控制减免补的范围。
  (十二)机关干部要在统一政策下参加房改,并要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
 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明后两年的总体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八五”计划期间“要积极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向前推进”的要求,按照房改的统一目标、统一政策和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房改总体方案,选择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起步方式,抓住有利时机,有计划的在明后两年内分期分批地实行住房制度改革。
  建议直辖市、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沿海城市和有条件的城镇在1992年底以前率先进行全面配套的住房制度改革;其余的城市和城镇凡是有条件的、力争在1992年底以前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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