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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新房新制度问题。对从1992年起投入使用的新房,全面贯彻先卖后租、新房新租、有偿租房的原则。租金要在贯彻“多提少补”的原则下较大幅度地提高。对新房交纳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要作出适合于本地区情况的具体规定。新房实转的住房券资金来源,企业可进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可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四)住房基金问题。为了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要把基建投资中的住房投资划出来,并把住房的修缮拨款固定下来,划入城市住房基金;把企业用于生产和住房消费的资金分列,使企业住房基金规范化;并通过逐步提高公房租金、收取租赁保证金、发行住房债券、组织住房储蓄等形式,增大个人筹资在住房投资中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住房资金筹集和转化工作,凡是房改方案出台的城市,都要把住房基金建立起来,并把基金管好用活。公积金是建立个人住房基金的有效方式,各地区要紧密联系各地区的特点和经济能力,正确引导,逐步推行。
  (五)住房金融问题。要逐步建立集中调度、统筹使用、可供融通的住房信贷资金,使资金有借有还、有偿使用、滚动循环。要办好抵押贷款,使分散、分期实现的居民家庭收入,能适应集中、一次性支付的住房购置的需求;住房建设单位要通过住房的出售尽快收回投资,投入建新房,加快资金周转。在住房金融管理体制上,要区别政策性信贷和经营性信贷。政策性业务要划分出专项资金来源,建立房改信贷基金,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地完税,国家在计划安排、信贷规模、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经营性业务要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按现行规定拓展房地产信贷业务。继续开展职工购房保险配套工作。有的地区成立了住房储蓄银行,要继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六)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各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要正确引导和改革现行房产开发的建设体制,确立政府对住房价格的有效调控和制约机制。要形成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住房建设计划管理体制,除指令性计划安排外的住房建设外,对个人集资与合作建房的部分可以不受规模的控制,实行指导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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