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意见》
(1991年12月31日公布)
为了落实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有关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要求,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认真讨论,现就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公房的实物福利公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卖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分阶段目标
(一)“八五”计划期间的目标。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计租标准力争达到实现简单再生产的3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水平,逐步增加家庭收入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3至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以及无房户的住房问题,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40%至50%;房改方案正式出台的城市,要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并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改革奠定机制转换的基础。
(二)十年目标。到2000年,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努力达到5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住房成套率达到60%至70%,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群众居住条件和居民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发展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机制的转换,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三)长期目标。住房租金计租标准要达到包括八项因素(在前述5项因素基础上再增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住房成套率大大提高,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健全房地产市场,完善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