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

  (三)承担药品标准的拟订、修订和药品新产品、医院新制剂的有关质量技术复核工作。
  (四)开展药品检验、药品质量等有关方面的科研工作。
  (五)指导本辖区内药品检验所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培训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六)综合上报和反馈药品质量情报信息。
  (七)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有关药品监督任务。
  第九条 县、市、旗药品检验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辖区药品质量监督检查。
  (二)承担本辖区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部门药品管理业务技术人员的培训 。
  (三)综合、上报和反馈药品质量情报信息。
  (四)具备实验室条件的,可开展药品检验,以辅助监督工作的进行。

第四章 科室设置和人员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设置业务技术管理机构(包括药品质量情报机构)和中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药理等科室。也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职能科室或实验科室。市(地)、自治州、盟药品检验所可参考上一级药品检验所的机构设置,建立有关科室。县、市、旗药品检验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室(组)或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药品检验所应执行规定的人员编制标准。充实业务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县级药检所不设置专职行政、后勤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专业知识、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的工作,对药品检验所工作负全面责任 。
 第十三条 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 药品检验所应制定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技术人员的考核晋升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