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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蕉柑实行出口许可证和主动配额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蕉柑
 实行出口许可证和主动配额管理的通知
 (1991年12月29日发布)


  为了加强对蕉柑(又名潮州柑)出口管理,现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对该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和主动配额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蕉柑的计量单位为吨,出口许可证编码为08052000,发证单位为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二、蕉柑出口主要由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经营。申报蕉柑出口配额的申领出口许可证程序,按经贸部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蕉柑出口的协调工作,并向经贸部提出配额分配和最低出口限价建议,经部核准后,印发给各有关地方和发证机关执行。具体安排原则是,广东省只允许对新加坡、马来西亚出口;广西和福建只对港澳出口。
  四、对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之前签订的蕉柑出口合同,由有关省、市经贸委厅汇总后于1992年1月20日前报部审核,经核准继续执行的,我部即通知发证机关签发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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