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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试行)[失效]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构以专利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
  复议决定书由专利局局长署名,并加盖专利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行政复议审查,专利局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局以下列形式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恢复相关期限;
  (三)恢复相关程序;
  (四)恢复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五)其他法定形式。
 第三十一条 专利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后,应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向专利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专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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