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异议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或驳回其异议的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 复议机构
第七条 专利局设行政复议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二)受理复议案件;
(三)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五)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六)受专利局局长委托出庭应诉。
第四章 复议参加人
第九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复议申请人。
第十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局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专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但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一年。是否受理,由行政复议处决定。
第十三条 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向专利避申请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夽@ 第十五条 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
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