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检查、验收义务教育工作时,要将特殊教育任务指标的执行情况作为其中的内容或标准。
——建立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普通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八五”计划期间,一九九一年前已宣布普及初等教育并有一定生源的县,力争县有特殊教育学校、乡(镇)有特殊教育班,并普遍开展随班就;对其它地区也要有明确要求。
2、建立、完善三十所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其中十所达到国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标准。条件较好的特殊教育学校,逐步开设职业班;有条件的城市开办残疾人职业中学。
3、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办盲人、聋人普通高中。创办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试点并推广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对残疾职工进行扫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4、在国家教委直属师范大学增加特殊教育专业的试点。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一个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陆续在各级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
5、长期以来残疾人教育经费严重不足,为尽快改变落后局面,各级政府要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地方各级政府应将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列入计划,安排基建投资;将其事业费纳入正常渠道,并按照“两个增长”的原则逐步增加、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八五”计划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继续拨给地方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
(三)劳动就业
“八五”计划期间,落实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扶持、保护规定,使福利企业稳定、发展、提高,残疾职工数量增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起步;残疾人个体从业和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得到加强;通过多种渠道和各方面努力,使城乡残疾人就业率提高10%左右。为此: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各地劳动就业计划,统筹安排,做好待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与分配;待业保险和其它就业的组织工作。
2、加强福利企业管理,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宗旨的办厂方向,落实优惠政策、技术改造和专产保护措施;民政部门、劳动服务公司、残疾人组织、街道和乡镇要进一步办好福利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3、地方政府要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4、依托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形成纳入城镇劳动服务系统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疾人劳动服务网络。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帮助残疾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落实扶持措施;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支持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的建设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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