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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实现上述任务指标的主要措施是: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各项实施方案,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2.逐步在全国四分之一的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科(室);有计划地在省及大中城市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和改造后期康复训练机构(场所);每个县(区)至少建立一个社区康复站;编写残疾人康复丛书,指导残疾人广泛开展家庭训练。
  3.加强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基础建设,建立、完善三十个聋儿康复中心、四百个语训部、一批基层语训点,形成与家庭训练有机结合的听力语言训练体系;组织开发、生产和供应测听、助听、语训设备;培养专业队伍。
  4.选择三十个市、三十个县进行精神残疾综合防治康复试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精神病院、社区、单位、家庭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使精神残疾者安定情绪、缓解症状、解除关锁、参加劳动、改善生活。取得经验后,在全国逐步推广。
  5、在智力残疾高发地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控制遗传因素导致的智力残疾;选择若干典型地区,进行病因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治,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家庭与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学校、社区相结合,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和智力开发;举办城镇工疗站、农村生产福利院以及其他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组织成年智力残疾人参加适当劳动和能力训练。
  6、地方各级政府增加康复经费投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继续下达专项补助经费。
 (二)教育
  “八五”计划期间,使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与当地其他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水平同步;使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初等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城市和发达与比较发达的地区达到60%左右,中等发展地区达到30%左右,困难地区有较大提高;使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得到发展;使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入普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使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起步。
  为实现以上任务指标,各级各类普通教育机构必须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招收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人;对于残疾人的特殊教育,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轨道,统筹规划、部署、实施和检查。
  ——统计义务教育对象时,必须包括残疾儿童、少年,并将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专项列出。
  ——普及义务教育计划中,要明确规定特殊教育的任务指标,并制定专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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