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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1991年12月29日 国发[199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新阶段,为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计委等十六个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国务院同意这一“计划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计划纲要”明确了“八五”计划期间残疾人事业的总目标和指导方针,规定了主要任务和指标,提出了相应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完成“计划纲要”规定的任务。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1991年—1995年)

  《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实施三年,已取得重大成绩。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新阶段,为使残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国家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五年工作纲要”后两年的任务已纳入其中,“八五”计划期间实施本计划纲要。
 一、“五年工作纲要”前三年的执行情况
  一九八八年九月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建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组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并分别召开两次全国工作会议予以贯彻;宣传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采取多种形式扶助残疾人;开展残疾人自强活动,表彰优秀残疾人;响应《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参与“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活动;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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