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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
(1991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儿童权利公约
》,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
宪法
第
二十五条
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二条
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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