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凡申请由画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的重大科技成果,需按上述要求先向国家建材局提出申请,经审定后由国家建材局推荐。
 第十二条 鉴定计划的实施
  列入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鉴定计划的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应在鉴定前两个月提交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或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字的主要技术文件稿,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 后方可印刷。申请鉴定单位需通过鉴定组织单位向鉴定技术资料预审专家支付一定酬金。
  组织鉴定单位在审定确认具备鉴定条件后,根据科技成果的性质确定适当的鉴定形式并安排实施鉴定的有关事宜。
  提交审查的鉴定材料,由于撰写不合要求,返回次数累计超过两次者,将视为成果单位主动撤销该项目的鉴定计划,并不得再次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本局各业务主管司安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各类专项科研项目,除符合鉴定条件和重大成果以国家建材局名义组织鉴定外,其余均由各主管司按各自的管规定组织验收,并颁发验收证书(格式自定)。
 第十四条 鉴定的组织
  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应根据确定的鉴定形式,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同时具备:
  (一)具有该专业(或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的鉴定要尽量减少会议,必须采用会议鉴定的,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聘请专的人数一般控制在7-13人,重大项目20人左右。
  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需作为鉴定委员的,由鉴定主管部门审定;被鉴定项目技术内容无关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会。
  上级管理部门安排和管理项目的人员,不得作为本项目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实施鉴定活动的全部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承担(包括被邀请专家要求提供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鉴定生员会应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和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并通过鉴定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