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1年12月20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结合建材行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并对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发4民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建材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物种、新材料以及采用新技术完成的新设计等。
前款所称新产品是指各类采用新技术原理和构思研制的产品。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技民菜司(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科技司)负责归口管理建材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主持受国家笠委委托的建材重大科技成果鉴定,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主持建材科技成果的鉴定实施工作。
第二章 鉴定形式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彩以下形式,作出鉴定结论,颁发《鉴定证书》。
(一)检测鉴定。由国家级或部委(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有磁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并出具证明和评价结论,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咨询、评价、并作出结论、颁发检测鉴定证书。
(二)验收鉴定。由组织验收鉴定的单位邀请少数同行专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全同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组织验收鉴定的单位必须是县以上(不含县)建材工业行政管理机构或被授权的单位(单位名称附后)。验收鉴定单位负责验鉴定的管理并颁发验收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