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司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三十一条 设立各公司的审批权限:
1、全民所有制公司:全国性专业公司(集团)以及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按国务院1990年12月22日颁发的《关于
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它全民所有制公司,由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负责审批。
2、集体所有制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各直属单位负责审批,报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备案。
3、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4、各单位创办全民所有制公司,须经本单位科技开发管理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以主管单位名义向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报送申请成立公司的书面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章程和经理、会计简历。创办联营公司需增报联营协议。中外合资公司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成立各类公司或办理重新登记、合并、划转、撤销手续,统一由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归口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换)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或合并、划转、注销。
5、各单位领导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敢于坚持原则,顶住不正之风的干扰;授权审批设立公司的部门,要切实按照规定和条件严格审查,把好“入口关”,使成立新公司的工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签具的文件,或加盖的单位或公司法人公章的文件均代表单位或公司法人的有效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及单位、公司法人应对其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科技开发型公司经营范围,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范围,尽可能利用本单位在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潜力,开发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技术产品和商品贸易活动,包括技术经济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技术转让售后服务,一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无关的商业批发、经营活动。劳动服务型公司以安排本单位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为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