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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以一业为主,同时兼营其它行业的集体所有制公司,执行主行业的财务制度。
  从事科技、咨询、旅游、教育等集体所有制公司,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参照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等财务管理办法和原则,结合各行业特点确定的财务管理办法。
  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报送财会报表管理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类公司都应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款和其它应当上交的财政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各类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主管会计人员应经主办单位财务、人事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务 撤并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撤并公司应由公司党政领导研究后报公司主办单位决定,并按国务院关于清理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成立清算委员会(或清算小组)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1、清理被撤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必须依照《民法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凡在实际上具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且与开办公司的党政机关脱钩的一律以公司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被撤并公司的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须负责清理被撤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点、保管和处理。
  2、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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