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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干部职务不得由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兼任,也不得任用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公司从事有关业务,需利用主办单位人员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科技开发管理部门协调。与外单位合作的,应报科技开发管理部门备案。公司的各项业务不得冲击主办单位纵向业务的正常开展。
  公司干部任职实行亲属回避原则,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特殊情况应报主办单位审批。
  公司干部应执行国家有关干部退离休的规定。符合退离休条件的应按时退离休。经理在任期内达到退离休年龄时,经主办单位批准,也可以延迟至任期届满再退(离)。
 第十九条 公司在劳动计划内招收和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都要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年)77号)签定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公司职工与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处理。集体所有制公司的劳动管理,按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力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和档案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公司主办单位保管,其它干部档案由公司负责保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都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持有会计证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公司的财务必须接受公司主办单位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按规定报送预算、决算和财务活动定期报表。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的公司,执行国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集体所有制公司,从事工业、交通、运输来、商业(包括饮食服务)和建筑安装业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分别执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06号、034号、032号和06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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