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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的外事工作、成果管理、人员招聘、职称评定、疾病医疗等事宜,按主办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银行开户后,应于一个月内将企业概况登记表报国家地震局主管部门。
  公司开业后,要按规定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报送各项报表和有关经营活动情况等资料。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必须严格选任各级公司的领导班子,特别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和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公司任职的干部不能套用国家行政级别。任用公司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
  2、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3、廉洁奉公、品行端正,作风民主;
  4、具有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
  5、具有相应的组织领导才能;
  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五年的原法定代表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未满三年的原法定代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未满三年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十六条 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主办单位任命;公司经理、实行委任或聘任制。公司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可以连任或续聘,实行目标责任制,经主办单位审核后组织实施。公司经理聘任,须在聘任合同中写明任期目标或责任。经理在任期内要求辞职或辞聘时,须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获准后才可离任。经理在任期内明显不胜任工作或有严重违法失职行为时,主办单位应适时免去其职务或予以解聘。经理任期届满。主办单位应按照任职条件及其完成任期目标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决定其是否连任或续聘。经理任期期满或因其它原因离任时,主办单位应报请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事务所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由经理提议或公司党组织建议,经公司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经理任免,报主办单位备案。公司内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先征得主办单位的同意。公司其它中层干部和一般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公司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的办法,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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