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答复的函
(1991年12月12日 <1991>国土函字第186号)
海南省国土局:
你局琼建法<1991>230号《关于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